关注新基建创新发展
编者按
作为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领域,新基建是中国经济应对疫情冲击的重要手段。当前,新基建在各地正加速落地,并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发展新基建,让新基建释放更大潜能,才能让新基建成为有效带动经济发展的龙头,为中国经济注入新动能。
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为新基建保驾护航
图片来源/新华社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郭锦辉
数字经济已是热词。实践中,无论是数字产业化还是产业数字化,无论是规模还是深度,数字经济的价值都加快提升。根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6.2%,并且数字经济结构持续优化,2019年数字产业化增加值达7.1万亿元,占GDP比重7.2%;产业数字化增加值达28.8万亿元,占GDP比重为29.0%。
“可以预见,随着5G、人工智能技术等新基建的应用推进,在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农业互联网数字化治理、互联网+服务业拓展等多层面,数字经济所占比例甚至出现叠加式增长。”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芳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各行各业都正经历着数字经济带来的变革与冲击。伴随着新基建的东风,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具有驱动创新、保护投资、促进公平竞争、创造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利环境等功效的社会规则,现阶段尤其受到关注。
据刘芳介绍,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源于工业1.0机械时代、逐步完善于工业2.0电气化时代,随后虽不断改进,但其基础架构主体面向有形物或为了有形物设计,相关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和稳定的收益周期;对于实施方,主要针对经营者为主体的、直接的大规模复制行为,且具体行为与主体、地域具有密切固定的捆绑关系。
而数字经济核心技术特质的存在方式、运作方式或演进变化与现有知识产权的目标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在数字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数据技术,其作为工具,生成、分析、存储、交换,均以无形方式且不受地域限制的方式存在,甚至数据技术还可能会自我再迭代、或自主协同工作、甚至自我“创新”。
目前,数字经济前提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至少存在两个难题。
首先,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刘芳说,以2015年来数字经济最为显著的“互联网+服务业”来看,不少技术创新成果若要专利化,则为商业模式专利,而这些创新成果如何表述为商业模式专利是实务中的难题。比如,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对于环境检测、为治理政策提供决策数据工具,有可能可专利;又比如基于企业自身或经营信息、环境信息,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对于企业征信提供评价评断,有可能可非专利。
由于专利法保护相对属于强保护,这类创新需要多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创新驱动、又能较好地推动他人积极实施,该平衡点如何设置较为合理?尤其是对基于开放、共享环境发展起来的互联网应用,过强的保护是否会抑制互联网+服务业的创新?若一些基本模式被专利化而强保护,是否会导致互联网应用与发展受阻?
刘芳认为,目前,这些尚无足够的数据或样例支撑分析和验证。或许可以从数字技术与技术创新活动起步探究,从这类创新的投入产出、社会福祉贡献、技术自我迭代的生命周期等多维度,利用技术特质本身来调整更合适的保护制度。
其次,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适用还存在多少可调整的适用空间。比如,无论是工业互联网智能化还是农业数字化环境,或者数据采集、加工、传输和利用的产业化,所涉及的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大多不属于置本地或多地分布式远程服务器。在现有专利制度前提下,此类创新如果申请专利必然公开技术,授权后维权时,权利人一方通常难以查获侵权事实证据。
“可否更多研究产业生态和技术实施环境,以便能够根据客观情况、在防止权利滥用前提下,参照新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规则的原则,而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诉方?类似问题更是存在于网络版权保护中。”刘芳说,数字化作品复制传播或邻接利用等行为的社交化、国际化、移动化已然普及,而提供实施的新平台、新工具进一步导致网络侵权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裂变性,原有监管系统难以发挥作用,也给原有制度的执行带来难题。在数字经济下,要更好发挥制度的功效,既需要利用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工具,更需要调整现有的保护规则。
文章来源:《中国现代药物应用》 网址: http://www.zgxdywyyzz.cn/zonghexinwen/2020/0723/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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